学习机纠纷一审万虹告倒三家侵权企业
luyued 发布于 2011-02-21 07:35 浏览 N 次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张玲)2008年10月中旬,深圳万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万虹公司)起诉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新诺亚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涉嫌“点读学习机”专利侵权纠纷案,再次拉开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卫战。上述案件于2008年12月18日开庭审理。
此前2005年,万虹曾诉中山市学而乐电子有限公司“点读学习机”专利侵权,经过一审、二审和专利复审等,“学而乐”已经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009年2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2月18日开庭审理的万虹点读学习机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诺亚舟”构成专利侵权并赔偿“万虹”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一平治公司行为已经构成销售侵权,但被告一平治公司能提供侵权产品合法来源,被告一平治公司承担停止销售侵权的法律责任。被告二、三新诺亚舟公司、诺亚舟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侵权,依法应共同承担停止生产、销售侵权、赔偿损人的法律责任。
因原告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以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商誉损失,故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原告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权利损失数额或被告侵权获利数额,本院根据原告购买侵权产品价格、被告在本案中侵权具体情节,参考专利许可使用费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一并计入赔偿数额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二新诺亚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告一深圳市平治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本案专利权(ZL200420003299.8)产品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
二、被告三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二新诺亚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深圳万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万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被告三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二新诺亚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清。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万虹”的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廖爱敏律师感慨万千: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任重而道远。“万虹”作为中小企业,期间也在担心,虽有勇气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又忧虑力单势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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