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牵出200万 赤峰敖汉旗建设局原局长获刑15年 (bj)
luyued 发布于 2011-05-07 03:33 浏览 N 次据了解,张某于2006年1月出任敖汉旗建设局局长。2007年,赤峰某置业公司在敖汉旗新惠镇开发工程,为获得张某的帮助,送给张某10万元人民币。此后,张某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对该公司部分工程缓缴社会保障费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32万元。按照自治区文件规定,这两项费用不能缓缴,要在开工前一次交齐,才能办理开工手续。2008年,敖汉旗某房地产公司为在敖汉旗新惠镇老城区开发的工程能享受新城区城市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即每平方米少收城市配套费12元,该公司负责人在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张某收受该款后批准同意该公司享受新城区的优惠政策。2008年夏,敖汉旗金厂沟梁镇某建材门市部准备建2栋住宅楼,应缴社会保障费18万元,工人工资保证金8万元。该门市部负责人找到张某,请求减免社会保障费和工人工资保证金,张某不同意。在当年8月1日送给张某人民币2万元后,张某准许其缴纳社会保障费12万元,工人工资保证金5万元。2008年,敖汉旗某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工程时,经张某同意缓缴社会保障费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0多万元。为感谢张某的照顾,并且为将来继续得到张某的照顾,该公司负责人提出让张某入股合伙购买开发用地,但表示不用张某实际出资。后该公司负责人筹集资金购买土地出售后获利人民币600万元。2009年7月,该公司负责人以分配利润的名义给张某人民币200万元,收到此款后,张某为掩盖其受贿事实,付给该公司负责人人民币20万元作为借款利息。2006年至2010年,敖汉旗某监理公司为得到张某的关照,连续4年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前到张某的办公室,每次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总计24万元,张某均一一收受。另外,从2006年至2009年,张某伙同本单位计财股股长冯某等5名财务人员(另案处理)在每年年末采取用假单据报账的手段,贪污公款27.73万元,张某分得9.5万元。
此外,张某在每年的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前收受下属单位和关系单位送款合计人民币31万元及其他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敖汉旗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价值人民币2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构成受贿罪。伙同他人骗取公款27.7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贪污罪。张某案发是由于检察机关掌握了其收受敖汉旗金厂沟梁镇某建材门市部送其2万元的线索,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到案后,张某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故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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