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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先于诚信

luyued 发布于 2011-05-06 07:37   浏览 N 次  
有些感人的故事,令人不忍听闻。这两天,报纸上忽然报道浙江温州的“诚信老爹”,就属此类。
“诚信老爹”吴乃宜,生活在温州苍南县偏僻渔村,已经82岁,育有四个儿子。2006年四个儿子倾其所有,并举债80多万元,购买渔船。当年出海打鱼时遭遇“桑美”台风,三个儿子死亡。吴乃宜将3个儿子的保险赔款和打捞上的渔船变卖,全部还钱。剩下26万元债务,老人拼命替人织渔网,经常织到晚上12点,但他表示再苦也要还债。
这是新华社的报道。稍早,《钱江晚报》的报道提供了更多细节:“桑美”台风中,吴乃宜有一个儿子受伤生还,外出打工,每年省下1万多元用于还债。几年来,吴乃宜老人除了还债,还要养育两个孙女,每天喝稀饭,编渔网,一家人没有添置过新衣服,只用一盏15瓦的节能灯,全部家当就是几件看不出颜色的陈旧家具。


8旬老人过着这样的生活,为死去的儿子还债,“诚信”固然感人,生活境况又何其残酷。这个时代,“诚信”确实稀缺,然而,难道我们可以因为稀缺,就可以把一段残酷的生活拿来作“诚信”的感召?
例如孝敬父母,可以算是一种美德,然而,彩衣娱亲的故事仍然令人肉麻,卧冰求鱼、割股疗亲之类的教化材料更是令人心寒。8旬老人还在“父还子债”,为之而衣食不保,劳作不休,与其算作“诚信”的素材,不如视为凄凉的晚境,——这是个人命运的困顿,难道不也是社会制度的缺失?
严格地说,这个故事的主题,首先不应是“诚信”,而是法律。吴乃宜老人三个儿子死于台风之中,他们的债务处理,与他们的遗产处理相连,而他们遗留的财产,远远不足以偿还债务,吴乃宜老人没有“子债父还”的义务。一个人成立公司,尚且只承担“有限责任”,不使其因经营发生问题而生计无着。一个老人,难道要因为他曾经生养几个孩子,就变成永远不可去除的经济负担?
从社会制度来说,8旬老人,应该终养天年,现代社会应有普遍福利,以保其生活不至不可维持,即使福利制度不健全,当其子女无法承担赡养责任,或者没有子女承担赡养责任,也应当有社会救济办法,使其不至劳碌终生。而吴乃宜老人,夫妻都至高龄,还要抚养因儿子死去留下的两个孙女,这个家庭已失去正常的生活条件,生活水平降至难以为继,而我们看到其度日如年的生活,还在赞赏其“子债父还”的行为。老人固然可佩,而我们对老人与孩子的生活又何所感触,“诚信”的赞赏后面,难道没有几许残忍?
好在《钱江晚报》的报道,还是给了人一些温暖。在吴乃宜老人的周围,有非亲非故的邻村居民帮助他偿还几万元欠债,有的债权人也未作债务清偿的打算,当地农村金融机构也在尽可能给予帮助。但无论如何,吴乃宜老人的故事,与其说是一个“诚信”教育的样本,不如说提出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我们怎样保障老人与孩子的基本生活,需要的是怎样的诚信,诚信与道德、法律的关系,以及诚信与人道发生冲突时的取舍。


诚信极为可贵,但人道尤不可丧失。台风夺去了8旬老人的三个儿子,已是人生至痛;而老人在这种巨大的痛苦中担当了巨额债务。8旬老人不是劳动的年纪,幼小的孙女有权获得基本的生活。老人可以有“诚信”偿债之愿,而社会又岂能赞美这人道之伤。诚信是需要建立的,但如果我们甚至不能保证老人终养、孩子正常成长,“子债父还”就不过是王朝时代的连坐责任以道德的名义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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