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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good企业百科:组织文化的核心是道德伦理

luyued 发布于 2011-02-21 12:16   浏览 N 次  

86good百科大字典

一、概念

1、道德:社会意识形态之一。调整人们之间及个人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行为规范,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新华词典)。“道德”实际上就是一个民族在自己历史过程中所孕出来的世界观,人生哲学和言行的习惯;

2、伦理:人们在相处中的各种道德规则。“伦理”则是一个民族在自己历史过程中根据道德和法律而综合形成的一种境遇性质的自觉的社会文化习惯和品格。任何民族国家的道德、伦理都具有自己文明文化的一脉相传性质。

西语中的“道德(morality)”一词源于拉丁文“mores”,本以为风俗、习惯等。“伦理”( ethics)一词则源于希腊文“ethos”,本意也是指风俗、习惯、礼貌等。但在而后的使用中,后者较前者更为广泛一些,意指某一社会或文化群体的特定的精神气质或精神特性;而前者则演化为确定的规范准则系统。一般说来,西方学者大多对这两个概念没有特别的区分,往往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它们。日本伦理学家小仓志祥在《伦理学概论》一书中指出“在通常情况下,这两个词的使用,是没有区别的。”; 美国学者蒂洛甚至认为“二者无任何区别”。 贝克主编的《伦理学百科全书》在界说“ethics”与“morality”时就指出:“这两个词常常被互相替换地使用。”

但在一些哲学家那里,“伦理”与“道德”常常是加以区分的。康德在其后期伦理学著作《道德形而上学》中将道德形而上学区分为两部分其一为权利的学说(the doctrine of right)其二为德性的学说(the doctrine of virtue),前者涉及法权关系,大致可以归于法哲学领域;后者则主要被视为伦理学的讨论对象。在这里,道德似乎具有更大的涵盖性:它将法哲学与伦理学均统摄于一身。

在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那里,有了更明确的区分:道德即“主观意志的法”,是人的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包括“故意和责任”、“意图与福利”和“良心和善”三个环节。而伦理则是作为“抽象的法”(形式的、客观的)与“道德”(实质内容的、主观的)的统一,即所谓客观法与主观法的统一。用黑格尔的话说:“善和主观意志的这一具体统一以及两者的真理就是伦理。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 在黑格尔看来,伦理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其中,国家是普遍伦理理念的最高实现。黑格尔的区分有一定的道理,两者的含义确有某种内涵上的差别,具体表现在:道德较突出人之得“道”;而伦理则较为突出人之关系的“道”理。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把道德看作纯主观的。

当代哲学家B.威廉姆斯从另一个角度探讨了道德与伦理的关系在威廉姆斯看来,“道德应当被理解为伦理的特定发展,这种发展在近代西方文化中获得了独特的意义。他特别强调这种而不是那种伦理概念,尤其是发展了某种特殊的义务概念,并具有某种特殊的预设。” 因此,他以“伦理”表示广义的系统,以“道德”表示狭义的系统。上述意义上的“道德”侧重的是义务、责任以及如何按照一般的原则去做;而“伦理”则更关注品格、德性、幸福以及如何生活。在这一比较中,道德被理解为伦理的片面化,这里的“伦理”显然更加符合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传统。

二、诚信

没有以诚信为核心的价值观体系的组织,最终将失去竞争力并被逐出舞台。组织要获得竞争优势,除了要在体制、管理、技术等方面具有优势外,同时更要注重组织的思想、道德、文化等方面建设,使组织拥有健康的体魄、健康的运作思想。

诚信:组织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

组织可持续发展伦理的核心思想,是强调组织发展要与社会、资源和环境和谐一致,而社会则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现实环境。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和加入WTO的形势下,“诚信”道德是组织在运作过程中必须认真遵守的一条社会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因为信用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诚信”则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黄金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社会和组织而言,不仅要充分认识到“诚信”原则对于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更要加强“诚信”道德建设。

从促进组织“诚信”建设的外部条件来看,组织在运转中能否做到诚实守信的关键在于有效的约束和监督、管理机制。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转变工作的继续推动,原有体制下政府笥各类组织的利益关系也在转变之中,“政府权力进入市场”、“官僚主义”等影响“诚信”道德建设的问题也在逐渐得以解决。同时,由于加入WTO的有力促进,我国明显加强、加快了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制建设。

对组织自身来说,加强“诚信”道德建设是一项基础工作。这里可以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方面加强“诚信”观念教育与培训,组织的经营道德与伦理观念是可以被培训出来的。另外,组织主要管理者是组织的“道德标竿”,同时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能否以身作则对于组织提高伦理道德水准也极为重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所获的伦理道德观念与组织管理层的行为伦理表现不一致,极易造成员工认知失调,这对于“诚信”道德水平的提升也是非常不利的。另一方面,组织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考虑,从树立良好的组织形象考虑,应该强化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并执行伦理守则,树立规范的“诚信”运作观念,自觉提升“诚信”标准与水平。

“诚信”运作有助于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是以自由竞争、公平为基本规则的。组织有了良好的“诚信”运作观念,就会自觉承担诚实守信的责任和义务,从“诚信”的角度出发去规范自己的行为。

诚信原则由于从根本上只是一项道德规则,在内容上极为概括抽象,可以说只是一“白纸规定”没有法律约束与规范,“诚信”原则往往流于形式和失去人们对其应有的尊重。因此,加强“诚信”原则的制度建设、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内容。通过将“诚信”原则直接引入法律给予明文规定,对于加强依法治国,促进组织“诚信”运作观念的树立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组织作为社会的一员,也是一个伦理实体,必须在各类活动中“诚信”运作并积极加强“诚信”道德建设,这不仅对社会有利,对于组织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是有利的,而且,从长远来看,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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